广西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预发放工作 助企业纾困 保就业平稳
广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积极与发改、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数据比对,将企业失信状况、僵尸企业名单导入系统,发挥大数据功能,提高数据比对的准确性,并将系统筛查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推送至发改等联动部门核查剔除负面企业,精准锁定符合条件企业名单。
广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积极与发改、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数据比对,将企业失信状况、僵尸企业名单导入系统,发挥大数据功能,提高数据比对的准确性,并将系统筛查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推送至发改等联动部门核查剔除负面企业,精准锁定符合条件企业名单。
2022年广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为6442元/月,即计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涉及到“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时,使用该数值计算。
会议传达学习全国社保基金安全警示教育大会精神,分析研判当前社保基金安全形势,动员部署全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动。
乐永红带领自治区督导评估工作组成员,先后到梧州市、蒙山县,通过召开座谈会、对照社保基金管理提升年行动市级110项和县级90项评估内容查阅台账、抽查个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疑点数据及在系统查看个别社保人员权限等多种方式,就社保基金管理提升年行动任务落实情况进行了督导评估。
今后四个月,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更加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切实把各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型企业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的返还比例从2021年的60%提高至90%。
广西社保人捧着改革为民的“一颗心”,牵起了服务创新“一条线”,织就了社保兜底“一张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就政策出台以来,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关注的12个热点问题予以解答。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办不成事”受理窗口的设置,畅通了单位、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给办不成事的群众多一个释疑解惑、解决问题的通道。
《方案》明确,本次行动的总体工作目标为:到2022年年底,力争基本实现全区快递企业及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
广西80项社会保险业务标准已于2022年1月1日起在全区实施。此举对促进全区社保经办规范化,推动实现社保服务均等化、可及性,强化基金风险防控,引领全区社保经办数字化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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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采矿业,服务业,制造业,危险化学品行业,有色与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到2022年年底,力争基本实现全区快递企业及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
为做好我区特困行业、企业纾困政策落实,现就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关系养老保险待遇,关系城乡参保居民的切身利益。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现就做好我区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全力做好着力稳市场主体稳就业工作,帮扶市场主体纾困、稳岗,现就提高我区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事项通知如下。
在落实特困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现就我区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等问题通知如下。
2022年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按上年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4362元(即6197元/月)。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2年调整我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经过申报和评审,现将确定的12个2022年度自治区本级工伤预防项目公布如下。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相关政策,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2022年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为6442元/月,即计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涉及到“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时,使用该数值计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工伤保险保障能力和水平,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区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精神,为切实发挥我区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